方绪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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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若干制度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12-03 浏览次数:



福大统字[2008]2


根据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大委统[2008]1号)文件精神以及2007126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我校有关统战工作制度整理汇编如下:


一、征求党外代表人士意见的制度


1、双月座谈会制度。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由校党委领导主持,邀请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主要是校侨联会和留学生同学会)负责人参加,专门听取他们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学期也应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对学校及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2、协商座谈会制度。不定期举行,由校党委领导主持,邀请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部分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就学校发展的重大决定或涉及面广的重要举措的出台和调整进行协商,征求意见。除座谈会外,统战部应做好联络工作,畅通上述重点统战对象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3、情况通报会制度。不定期举行,由校党委领导或党委统战部部长主持,邀请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部分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就学校有关重要工作、重大事件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精神予以通报。


4、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对于统一战线团体或者个人在双月座谈会、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会上未能即时答复或未完整答复的,同统一战线团体及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均由党委统战部商有关部门作出反馈意见,及时向提出者进行反馈。


二、向党外代表人士传达文件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央、省委文件,除少数纯属党内问题的文件外,可传达到在我校的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各民主党派正副主委、统战团体负责人及处级党外干部;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央、省委文件,可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的,可传达到在校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党派支部委员及科级党外干部。凡需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传达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由统战部按规定的范围及时组织传达。


三、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制度


1、学校召开中层干部会议,一般应邀请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2、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可邀请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3、有关全校性的政治活动和大型庆典活动,一般应邀请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4各学院相应地建立邀请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由本单位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联谊活动。


四、同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1校党政领导分工联系一个民主党派或统战团体,并经常与所联系的党外同志保持联络,参加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会议或活动等。


2、坚持在重大节日走访看望党外代表人士,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各学院党政领导可参照开展与本学院党外代表人士之间的沟通、交流和走访慰问活动,建立同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五、党外人士学习制度


1、保证各民主党派每月一次的学习、活动时间,安排在每月第二周的周四下午,与中共基层组织活动时间同步。


2、统战部要组织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级政协委员召开学习会或培训班,系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新时期统战理论知识,一般一年不少于一次。


3、统战部应做好输送党外代表性人士到中央和省、市各级社会主义学院参加学习培训的联络和安排工作。


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1、校党委和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会前要征求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意见,会后向他们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


2聘请特约“三员”工作制度。统战部应协助监察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做好邀请统一战线成员担任特邀监察员、特约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的举荐工作,监察、教务等部门要为党外特约人员的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切实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七、党外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制度


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要充分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统战部要积极推荐党外干部人选,会同组织部共同培养、共同考核、共同研究,并提出使用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校党委研究决定。校党委在决定对党外领导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应事先征求统战部的意见。校党委研究有关党外干部的人事安排时,统战部长列席党委常委会。


八、统战工作应有经费保障和照顾同盟者利益制度


1、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的活动经费应纳入学校统战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统战工作经费的投入。


2、省政协下拨给我校政协委员小组的活动经费学校给予配套支持。


3、统战干部、民主党派骨干、无党派人士参加省级以上社会主义学院、党校的培训、学习费用,由统战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在学校职工培训经费中报销。


4、重点统战对象享受一定的额外工作量津贴补助,标准如下:各党派学校基层组织主任委员、侨联主席和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1200/年、人,市、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600/年、人(不重复领取)。根据福大纪[2005]7号《关于印发特邀监察员、特约审计员工作规定的通知》,由校纪委、监审处给予特邀监察员、特约审计员一定的工作量补贴,标准为400/年、人。


5、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按学校规定报销住宅电话费,标准与正处级领导相同(如已担任学校正处级干部的,不再重复报销)。


    6努力改善民主党派组织和侨联、留学生同学会等统战团体的办公条件,解决必要的用车问题,切实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工作用车由统战部统筹安排。


7、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委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政策规定,一般待届中调整或任届期满不再担任职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之前有关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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