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
章 程
(2005年12月2日五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1913年在北京成立,定名为欧美同学会,2004年增冠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名。本会是以中国留学海外各国归国同学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继承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秉持修学、游艺、敦谊、励行的理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完成祖国完全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推动留学人员报国实践,宣传留学人员报国业绩。
第六条 开展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为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策出力。
第七条 联系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推动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
第八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
第九条 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留学人员,积极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留学人员组织。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归国留学人员,具备《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组织通则》规定的个人会员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会员两人介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两年;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一年;
(四)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会长会同意。
第十四条 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但尚未回国的中国籍海外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联系的海外留学人员社团及相关机构推荐,由会员两人介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五)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关心并参加本会工作;
(四)与海内外学人、友好人士建立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五)积极发展新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